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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 信部信[2002]570 號
      發布時間:2018-03-15 16:06:34| 瀏覽次數: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

                                      信部信[2002]570 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確保信息系統工程的安全和質量,規范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行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

      (一)信息網絡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處理、傳輸、交換和分發的計算機網絡系統;

      (二)信息資源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資源采集、存儲、處理的資源系統;

      (三)信息應用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類業務管理的應用系統。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是指依法設立且具備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業主單位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合同,對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具備規定數量的監理工程師和注冊資金、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相關的監理工作業績,取

      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從事信息系統

      工程監理業務的單位。

      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二章 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及管理甲級、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三)負責信息系統監理工程師的資格管理;

      (四)監督并指導全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審批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初審本行政區域內甲級、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

                   第三章 監理范圍和監理內容

      第八條 下列信息系統工程應當實施監理:

      )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的信息系統工程;

      )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定需要實

      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三)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

      )涉及國家安全、生產安全的信息系統工程;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其他信息系統工程。

      第九條 監理的主要內容是對信息系統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監督,對項目合同和文檔資料進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第四章 監理活動

      第十條 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可以由業主單位直接委托監理單位承擔,也可以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承擔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應當與業主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合同內容包括:

      (一) 監理業務內容;

      (二)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 監理費用的計取和支付方式;

      (四) 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法;

      (五)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監理費用計取標準應當結合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特點,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工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第十五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建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機構。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二)編制監理計劃,并與業主單位協商確認;

      (三)編制工程階段監理細則;

      (四)實施監理;

      (五)參與工程驗收并簽署監理意見;

      (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業主單位提交最終監理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實施監理前,業主單位應將所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機構、監理內容書面通知承建單位。承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為監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監理活動中產生的爭議,應當依據監理合同相關條款

      協商解決,或者依法進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應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開展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維護業主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按照監理合同取得監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統工程;

      (四)不得與被監理項目的承建單位存在隸屬關系和利益關系,不得作為其投資者或合伙經營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業主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六)在監理過程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是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 根據監理合同獨立執行工程監理業務;

      (二) 保守承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 不得同時從事與被監理項目相關的技術和業務活動。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 2002 年 12 月 15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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